各区(园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市各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本质提升,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改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文明施工定期督查通报工作。市住建委每月进行一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督查情况通报,对每次督查中文明施工不达标工地和严重不达标工地进行通报,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对严重不达标工地监管部门(监督机构)一并通报。
二、加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惩处力度。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不代替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对符合红黄牌警示情形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规定实施红黄牌警示。
三、实行文明工地全过程动态管理。对文明工地的授予时间一律在工程施工结束后,以项目日常文明施工状况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市各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每月10日前将计划申报文明工地和已经现场考核通过的文明工地清单报送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由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统一通过市住建委网页对外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市级文明工地原则上每季度授予一次;授予前征求工程所在地区(园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意见。
四、以下情形取消文明工地申报资格或取消现场考核成绩:
(一)未上报公示,供社会监督的;
(二)经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造成社会影响的,经核查有责的;
(三)在市住建委的督查中,严重不达标或不达标工地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
(四)因文明施工两次被黄牌警示或一次被红牌警示的。
(五)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13日